自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前后經歷了四次審議,歷時五年終于在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在這部法律中,對包括個人在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行為給予了規范。這是全球首部電商法,也是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電商法》的實施有望對電商領域產生重要影響。
影響一: 代購、微商、主播等需納稅
電商法規定包括“代購”在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并且依法納稅。電子商務經營者包含了代購、“帶貨”主播、朋友圈微商、抖音賣貨、在淘寶、微店、小程序等平臺開設小店的個人賣家等。
《電商法》實施前,代購的利潤點在于免交關稅、消費稅等,和也是由于以往的執法依據不夠明確、執法程度不夠到位有關,但《電商法》明確規定后,代購要求辦理主體登記及納稅問題,成本自然就上去了,價格也會相應的上調,其優勢也會減少,但與跨境電商平臺相比,還要看《電商法》對代購的制約力度到底有多大。
影響二:不能刪差評刷好評
馬蜂窩的虛假點評事件就是一個最佳案例,評價也是可以大量作假的。刪除差評刷點好評是現在常用的辦法,不過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的評價,否則可能被處以最高50萬元的罰款。《電商法》第十七條和第三十九條對電商“虛假評論”的現象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很大程度上維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影響三:捆綁搭售必須明示
2017年,韓雪炮轟攜程讓捆綁銷售,隱性消費被廣泛關注,相信上當的不在少數。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電商法》第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而違反此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影響四:大數據殺熟被禁止
隨著大數據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基于自己過往收集的數據,精準地對每一個用戶進行畫像,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消費能力對其進行相關的信息推送,從而導致,同樣的商品,平臺老顧客的價格比新客還要貴的等消費現象產生。大數據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傷害,電商法中也提及了大數據殺熟的問題。要求電商平臺推出允許用戶關閉“個性化推薦”的選項,對大數據殺熟起到制約作用。

影響五:押金退還不及時將被罰款
近期ofo小黃車押金問題越演越烈,電商法要求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對押金退還不設不合理條件,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需及時退還。對于共享單車押金問題,首先要明確共享單車押金退還流程和工作日時間限制,設立專用賬戶用于押金退還;其次,共享單車平臺、公共單車平臺與個人征信系統接入,鼓勵對于信用系數高的市民免收押金;最關鍵的是,要規范押金使用,保障資金安全。在監管下允許共享單車平臺拿押金用于商業投資,但需要限制比例。
《電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影響六:平臺自營應顯著標記
“自營”不是平臺經營者自營,而是平臺所屬集團下屬公司經營?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
影響七:平臺需保障人身、財產安全
坐順風車失聯,通過招聘平臺找工作遭遇傳銷等事件的發生讓平臺不能再置身事外。電商法規定,若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平臺需要依法擔責。
影響八:商家不得隨意砍單
砍單,是指消費者在網上下單并支付貨款后,遲遲收不到貨,甚至被電商單方面取消訂單的行為,這種情況常常在十一、雙十一等大促中出現。“砍單”在電子商務行為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由于與商家溝通成本高、解決問題難,多數消費者會因為沒有直接經濟損失而主動放棄繼續追究的權利。
《電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影響九:強化經營者舉證責任
消費維權舉證困難,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有關合同、交易記錄等證據大多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擁有。電商法對此要求經營者有提供相關證據的義務,如果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則承擔法律后果。
影響十:不能強制商家“二選一”
類似“二選一”這樣的行為,在整個電商行業中屢見不鮮,但一直未有明確行政處罰或司法判決案例,一方面,是其問題核心難點是取證難,另一方面,相對于平臺而言,商家在其中處于弱勢地位,渠道受限,商業利益受損,又不敢得罪任何一方強勢平臺,而被排斥的其他平臺又礙于各種因素不便請求行政或司法機關介入調查。限制自由競爭之后,最終當然還得靠消費者來為這種平臺壟斷行為買單。

《電商法》二十二條款是對從事電商商務活動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禁止條款,屬于宣示性條款。關于經營者壟斷的問題,提出了四個參考因素: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依賴程度。通過四個標準結合判斷市場支配地位。所謂的二選一條款的問題。主要從三十五條款中保護中小經營者進行規定。
不過,《電商法》仍是一部基本法,其中一些細節還待進一步解釋說明。《電商法》的一些內容是框架性、原則性規定,有些地方仍需要進一步細化,并且由于電子商務領域的迅速發展,各方面的問題層出不窮,也需要不斷出臺相關規定進行完善。更多詳情請撥打聯系電話或登錄杭州豆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www.iwanzai.cn咨詢。






